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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后账务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 2021-05-15 10:35 作者: 小会计 点击次数: 
 川江农夫小地火锅

所属行业: 火锅

品牌源地: 江苏省

公司名称: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后账务处理:一、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现金) 2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6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 6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6二、相关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精神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具体财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注:按3%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湖北免征增值税需做账务处理吗?

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的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月纳税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未达起征点免税的享受主体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其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无论发生何种应税行为,均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22号文的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至于当期损益对应的具体科目,22号文并未明确指定,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从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的,不符合免征条件时应当价税分离,将税额单独确认,符合免征条件时税额不单独确认,应“回归”至销售收入。因此,笔者认为,小微免征的税额,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例2 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按季度纳税,2020年7-9月销售商品共取得价款30.3万元,适用1%的征收率,未开具专用发票。

取得销售收入时,乙公司应对收取的价款进行价税分离,确认不含税收入30.3÷1.01=30万元,税额0.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3万元

10月纳税申报时,达到符合小微免税的条件,将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0.3万元

03

特定期间或特定项目减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减税情形比较复杂,减税方式不同,会计处理也不同,笔者将增值税减税分为三种情形。

(一)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降低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增值税,实质上属于项目免税,可以参照本文关于项目免税的内容进行会计处理。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降为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而非: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1%。

可见,3%征收率降为1%,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均按照1%计算,减征的2%的税额尽管需要纳税申报,但无需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二)特定项目减征税款

特定项目减征税款目前有两种情形,一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是纳税人初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享受的1%减税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例3 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销售1台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收取价款10.3万元,该设备购入价格20万元,处置时已计提折旧8万元,该设备购入时按照增值税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丙公司未抵扣进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万元

累计折旧 8万元

贷:固定资产 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3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3万元

借:资产处置损益 1.9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1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疫情防控期间可以直接享受免税(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或者1%征收率,其会计处理参见本文相关内容。如果按照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比照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处理,即将享受的1%减税计入当期损益。

2.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初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应纳税额,根据可抵减的税额,如果是抵减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如果是抵减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如果是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

(三)招用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就业可以在三年内按照一定的额度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扣减的增值税,也应区分纳税人资格以及不同计税方法,分别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

例4 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2020年招用10名退役士兵,10月与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相关规定,丁公司可以扣减税额的额度为每人每年9000元。

2020年10月份,丁公司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为4000元,一般计税应纳税额为6000元,本月退役士兵减免税总额为10×9000÷12=7500元,扣减增值税7500元,假定该企业先扣减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再扣减一般计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3500元

贷:其他收益等 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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